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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初字第26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罗建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建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2633-1号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玉华、张颖,该公司职员。被告罗建波,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襄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建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长兴代理审判员  张小舟人民陪审员  秦厚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