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执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袁庆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庆华,十堰市沐阳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998号申请执行人袁庆华,无职业。被执行人十堰市沐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六堰山社区。法定代表人余爱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十堰市沐阳广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堰市沐阳广告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袁庆华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袁庆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十堰市沐阳广告有限公司在十堰市寿康永乐有限公司其他收入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沐阳广告有限公司在十堰市寿康永乐有限公司的其他收入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永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