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中法刑执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曹竟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竟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刑执字第795号罪犯曹竟洪,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台山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2010)台法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竟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月29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4年4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曹竟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曹竟洪获得嘉奖19次;2011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300元,已部分履行了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竟洪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竟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均成审判员 谭 荣审判员 梁永权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