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刑执减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何金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金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刑执减字第515号罪犯何金奎,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济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金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现已执行刑期三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何金奎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中所述罪犯何金奎的悔改表现,有罪犯何金奎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金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金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爱东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文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