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中刑二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赵发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发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宝中刑二执字第00166号罪犯赵发明,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七年五月十二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陕刑二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发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十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1)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09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发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以罪犯赵发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发明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8个.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赵发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累犯和数罪并罚,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发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义勋审 判 员 王养季代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婧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