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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民二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玉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玉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抚民二初字第234号原告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赵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永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玉武,男,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玉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475.50元。审 判 长  王广友人民陪审员  杨永华人民陪审员  吴 烨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亮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