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颍执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颍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文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颍执字第00356号曹文友:你(单位)与颍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颍民二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强制执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