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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吕殿军与张成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殿军,张成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01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殿军,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国,男,汉族。上诉人吕殿军与被上诉人张成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吕殿军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3)大东民一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庆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邹明宇、代理审判员马晨光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殿军原审诉称:我与张成国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13年4月12日因我装修被水淹的楼房,我在外租房居住。在2013年6月25日中午12时许,帮我收拾房子的人听见屋里哗哗漏水,当天6时许,我儿子回家取钥匙的时候发现张成国家漏水了,将我家中地板、柜、墙等物品被水冲淹。我当时让张成国给我恢复原样,张成国就说没有钱爱哪告哪告。因张成国家发水致使我无法居住,2013年4月12日到2014年4月12日,我在外租房居住(每月租房费650元),现我花费了租房费8200元。我要求张成国赔偿。财产损失3000元、评估费2000元、房租费8200元,诉讼费由张成国承担。张成国原审辩称:2013年6月25日下午3时许,因停水水龙头忘关了我就出去了,来水就跑水了,将吕殿军家淹了,而不是中午跑水的。吕殿军说跑水之前他在外面租房子住,他又说因为发水了又租房子,房租费我不同意赔偿。事发后,我也找吕殿军了,吕殿军确实说让我恢复原样了,我当时同意给吕殿军重新换个地板,但后来吕殿军变卦了,我同意赔偿,但不同意赔偿这么多。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吕殿军、张成国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13年4月12日吕殿军因装修沈阳市大东区二台子街32-3号722室楼房,在外租房居住一年,并签有租赁合同。2013年6月24日下午3时许,张成国家自来水跑水,将吕殿军家的衣柜、地板等财产被水冲淹。经辽宁中意慧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吕殿军家的财产损失费共计为2988.45元。吕殿军支付评估费2000元。上述事实,有辽宁中意慧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评估费收据、房屋租赁合同、照片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一审卷佐证,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辽宁中意慧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鉴定结果是正确的,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吕殿军家的财产损失系张成国家跑水所致,张成国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吕殿军提出让张成国赔偿吕殿军在外租房居住的房租费8200元的主张,因该损失并非发水直接损失,原审法院无法支持吕殿军这一主张。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成国赔偿原告吕殿军财产损失费2988.45元;二、被告张成国赔偿原告吕殿军鉴定费2000元;以上一至二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张成国立即给付原告吕殿军,如逾期不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成国承担。宣判后,吕殿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由张成国承担给付吕殿军在外租房费8200元。张成国辩称:与我无关,我方不同意给付该笔费用。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吕殿军提出张成国承担给付吕殿军在外租房费8200元的主张。吕殿军所有的房屋被淹处于装修阶段,在装修期间吕殿军一直在租房屋居住,其租房损失并不是基于本次事故产生的,故吕殿军要求张成国承担损失缺乏依据,对于吕殿军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吕殿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庆利审 判 员  邹明宇代理审判员  马晨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赢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