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中法刑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李小兵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刑执字第904号罪犯李小兵,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香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珠中法刑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9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4年4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李小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李小兵获得嘉奖19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没有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兵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罪犯是累犯,且没有履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均成审判员 谭 荣审判员 梁永权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