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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执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李锋与潘有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锋,潘有恩,吕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298-1号申请执行人李锋,男,1953年10月2日生,汉族,济南钢铁总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槐荫区经四路***号。被执行人潘有恩,男,1957年8月6日生,汉族,济南钢铁总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发祥街*号。被执行人吕风杰,女,1958年12月2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市中区发祥街*号。李锋与潘有恩、吕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3)市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