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徒执字第0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人民政府与刘九保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人民政府,刘九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执字第00060-1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镇阳路1号。法定代表人蔡扬,该镇镇长。被执行人刘九保,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刘九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镇商终字第00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4814元,申请执行费102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刘九保分期给付,申请执行费1025元未收取。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人民政府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人民政府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镇商终字第00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殿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海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