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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扶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许伟与徐丽丽离婚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伟,徐丽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扶民初字第206号原告许伟。委托代理人许东风。系原告之父。被告徐丽丽。原告许伟诉被告徐丽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许东风参加诉讼,被告徐丽丽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徐丽丽2011年2月份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11年5月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当月9日补办了结婚证,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双方共同生活近十天左右,被告无故外出,原告多方查找,毫无音讯。为此,特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原告向法庭提交扶沟县韭园镇曹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原告多次到被告娘家村委要求调解,又证明被告确实外出无音信。经庭审,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许伟与被告徐丽丽于2011年5月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2011年5月9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证,因感情不合,被告徐丽丽在婚后不久外出,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短,婚姻基础差,并且被告外出至今无音信,双方分居达二年以上。原告起诉离婚,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的离婚诉请依法应予准许。因被告未到庭对财产部分本院不作确认处理,可另案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许伟与被告徐丽丽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继超审判员  穆继敏陪审员  鲁文龙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