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4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周×1与周×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1,周×2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4435号原告周×1,男,1945年8月10日出生。被告周×2,女,1948年10月29日出生。原告周×1诉被告周×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周×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2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1诉称,2003年1月6日,原告父亲周少东写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明确“在我去世后,我名下的西城区x房,房产证号:西更成字第x**号由我儿子周×1继承”。2011年7月4日,被告周×2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继承权纠纷,请求法院判决其依法继承周少东遗产的二分之一。2011年11月21日,法院与当时在南京的周少东的养子周树发进行了电话联系,周树发当即表示不主张继承份额。后来,周×2撤诉。2011年12月15日,被告周×2再次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周少东于2003年1月3日所立遗嘱无效。2012年6月19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2)西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周少东所立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要求,周×2主张遗嘱无效没有证据佐证,故判决驳回了周×2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12年11月8日生效。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房屋由原告继承;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周少东于2008年4月28日去世,其妻周秀萍于1991年7月17日去世。双方共育有两个子女,即原告周×1与被告周×2,并有一养子周树发。周树发于2011年12月18日去世。北京市西城区x号房屋(建筑面积53.9平方米,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周少东。2003年1月6日,周少东写下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周少东,男,192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我与儿子周×1共同居住在西城区x号。此房是我儿子出资以我名字购买的五建公司房改房。在我去世之后,我名下的西城区新明胡同1号楼四门3号1层单元房,房产证号:西更成字第x**号由我儿子周×1继承。立遗嘱人周少东。见证人陈×、齐×。”2012年,被告周×2起诉至本院,要求确认上述遗嘱无效。本院经审理认为:周×2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遗嘱系伪造,非被继承人所书写,本院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周少东立遗嘱时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周少东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要求,故周×2主张遗嘱无效没有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2012年6月19日,本院做出(2012)西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周×2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2013年8月1日和9月1日,周树发的妻子孙鹏、女儿周静、儿子周斌分别做出放弃继承周少东名下诉争房屋的声明。上述事实,有遗嘱、(2012)西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房屋产权证、工作记录、放弃继承权声明、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被继承人周少东于2003年1月6日所立自书遗嘱,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依照上述遗嘱继承周少东名下的诉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2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市x号房屋(建筑面积53.9平方米)由原告周×1继承。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周×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牛凯杰代理审判员 丁洪震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宗雅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