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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06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文鹏,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428号。法定代表人邵健,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西湖道交口西南侧博雅轩6-1601号。法定代表人侯世立,董事长。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0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学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