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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乔力军与梁改朝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力军,梁改朝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民终字第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力军,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改朝,男。上诉人乔力军因与被上诉人梁改朝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3)卢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乔力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梁改朝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左右,乔力军邻居在修理自己的沉淀池时,为了施工方便,将在公共路面上乔力军房后王菊兰的沉淀池一并进行修建。后乔力军发现自己房屋逐渐出现潮湿裂缝现象,认为系该沉淀池渗漏所致,随即和王菊兰协商,但因修该沉淀池修理需要的时间过长且影响交通,一直未修。2012年3月份,王菊兰将其房屋出卖给梁改朝。当年3月底,梁改朝即入住该房屋。后乔力军找梁改朝协商修理该沉淀池之事,梁改朝因家中实际情况,答应给乔力军4天的修理时间,同时为了督促乔力军尽快施工,梁改朝要求乔力军交纳2000元押金,乔力军拒绝,故起诉来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卢氏县人民法院调解,梁改朝已经给乔力军留出一定时间,让乔力军对该沉淀池进行了修理,现乔力军已将该沉淀池的防水做好,修理完毕,但乔力军主张该沉淀池修理的防水只能维持两年,要求梁改朝在两年后仍允许乔力军对该沉淀池进行维修,或由梁改朝近期恢复其院中的沉淀池,停止使用该沉淀池。原审法院认为:乔力军主张因梁改朝沉淀池渗漏致其房屋出现潮湿、裂缝现象,梁改朝对此并不予认可。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梁改朝给乔力军留有一定时间让乔力军修理该沉淀池,且现在乔力军已经将该沉淀池做好防水,修理完毕。故不管乔力军房屋裂缝是否系梁改朝沉淀池渗漏所致,现乔力军主张的其房屋潮湿、裂缝原因已经不存在,故其要求梁改朝停止侵害于法无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乔力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乔力军承担。宣判后,乔力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处理不当,原探口未能恢复原貌,一审中只是做了临时防水,存在隐患,应该重修。请求二审依法处理。被上诉人梁改朝书面答辩称:我的沉淀池没有渗水,一审中乔力军又做了一遍防水,其房屋内墙面的潮湿裂缝与我沉淀池没有关系,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本院认为:乔力军与梁改朝作为邻居,理应相互理解,相互给予方便。乔力军主张梁改朝的沉淀池渗漏对其房屋造成影响,对此在原审中,双方在原审法官的调解下,乔力军对该沉淀池进行了防水处理。现乔力军要求对该沉淀池继续进行处理理由不足,如果乔力军认为该沉淀池将来再次出现渗漏对其房屋造成影响,可另行主张。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乔力军上��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乔力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会强审 判 员  张攀峰代理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晓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