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法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申请执行郭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郭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国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庆安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申请执行郭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庆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庆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某某、赵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庆安县人民法院(2013)庆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继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跃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