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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调确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康安物业与戴春燕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康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戴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调确字第533号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康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淑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忠,该公司法务部主任。委托代理人石欣婕,该公司职工。申请人戴春燕,女,45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康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戴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康安物��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戴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4年5月6日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驻临河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戴春燕于2014年5月20日前给付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康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2204元。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康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戴春燕达成的上述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宏凯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