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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刑执字第3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许聿雪犯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聿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3007号罪犯许聿雪,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梅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聿雪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4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聿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聿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许聿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许聿雪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聿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4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红波审 判 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