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开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卢洪萍诉淮安生态新城富城路办事处运南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洪萍,淮安生态新城富城路办事处运南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卢洪萍,女,汉族,1989年1月27日出生。被告淮安生态新城富城路办事处运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志栋,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洪萍诉被告淮安生态新城富城路办事处运南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卢洪萍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洪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1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卢洪萍负担。审判员 蔡 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石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