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昭中刑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饶义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饶义乾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昭中刑执字第368号罪犯饶义乾,男,生于1986年8月23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彝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义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二0一四年四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饶义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饶义乾的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饶义乾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义乾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陈晓良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佑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