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刑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郝某某、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某某,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刑终字第9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某某。2013年6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原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2013年4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由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涉县看守所。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1970年5月4日生,系杨某某侄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涉县人民法院审理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郝某某、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3)涉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经济损失25178.18元。原审被告人郝某某、杨某某均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平审 判 员 夏魁利代理审判员 杨伟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