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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民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重庆华旭物流有限公司与肖鸿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华旭物流有限公司,肖鸿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保字第00169号申请人重庆华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刘祥胜,总经理。被申请人肖鸿力,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人重庆华旭物流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肖鸿力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鸿力存款6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程晓红所有的渝A5U3**号轿车一辆作为本案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肖鸿力存款6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担保人程晓红所有的为本案担保的渝A5U3**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依本裁定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不得超过二年。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四日以内七日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审判员 彭 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小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