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振香与被执行人宽城顺兴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民执字第191号申请人王振香。被执行人宽城顺兴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贵敏,职务董事长。申请人王振香与被执行人宽城顺兴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25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25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利国审判员 何相利审判员 刘志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