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终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东杰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磊等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东杰,刘丽,滕阴德,蒋光烈,张磊,孟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终字第5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东杰。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上诉人(原审原告)滕阴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光烈。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崔建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旭。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兆荣,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东杰、刘丽、滕阴德、蒋光烈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东杰、滕阴德及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崔建辉,被上诉人张磊、孟旭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兆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邓立波审判员 王晓法审判员 陈建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