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贵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贵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贵才。上诉人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贵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1)顺庆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彼此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贵才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上诉人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征收25元,由上诉人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苏川审 判 员 蒙秀梅代理审判员 石 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