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一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一初字第419号原告秦某某,女,汉族,1982年1月2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76年2月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