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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执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登文与被执行人董生、苏廷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登文,董生,苏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兰登文,男,1947年9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生,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苏廷芳,男,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兰登文与被执行人董生、苏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栖龙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兰登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名下无车辆,申请人提供的位于本区某某街道某某人家某某苑XX幢X单元XXX室经查并不在董生、苏廷芳名下。故本案暂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龙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 行 长  杨 军执 行 员  龚明顺执 行 员  林志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