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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商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马志刚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1)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芝商催字第16号申请人:��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秀艳,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200053/23010213,出票人为烟台美丰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阳市优坦途汽车零部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21日、付款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岱 松审 判 员 顾   磊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