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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5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与榆林和盛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榆林和盛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144号原告: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西。法定代表人:唐延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佳,女,汉族。被告:榆林和盛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南亚华旁。法定代表人:孙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和盛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24.5元。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朱 华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