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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李倩倩与赵威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倩倩,赵威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622号原告:李倩倩,女,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赵威风,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倩倩诉被告赵威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李倩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倩倩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人民陪审员  张银萍人民陪审员  武志忠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