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西法金民督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与吴瑞尧申请支付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吴瑞尧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西法金民督字第36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地址:揭西县河婆镇新河路6号。法定代表人温永松,男,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吴瑞尧,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吴瑞尧给付尚欠的电话通信费及滞纳金,并提供了话费明细清单。本院受理后,因无法向被申请人吴瑞尧送达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揭西法民督字第36号的督促程序。审判员 林继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少波附:相关司法解释、法律条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17、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