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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296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丁某某,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台湾省人,住台湾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乃惠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