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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刑执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孟抗翔抢劫、强奸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ReportMachine3.xhttp://www.reportmachine.net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沈刑执字第1164号罪犯孟抗翔,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蒙城县,文盲,现在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10)绍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抗翔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孟抗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认为,罪犯孟抗翔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截至2014年3月17日,罪犯孟抗翔多次获记功、表扬奖励;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孟抗翔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抗翔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 震审 判 员  秦艳芳代理审判员  项前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王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