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洪石、刘行文、葛明明、赵连胜、郑莉、张志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石,刘行文,葛明明,赵连胜,郑莉,张志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洪石,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行文,男,汉族。被执行人葛明明,男,汉族。被执行人赵连胜,男,汉族。被执行人郑莉,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志礼,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洪石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3)双民二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3)双民二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审判员 王 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