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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栾民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利锋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栾民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张利锋。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张利锋申请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栾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栾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利锋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栾城县人民法院(2013)栾刑初字第11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增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建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