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要求宣告张桂芝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监护人刘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某某的伯父。申请人刘某某要求宣告张桂芝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的父亲刘某乙因病于2012年11月20日去世,申请人的母亲张桂芝于2009年因患精神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宣告张桂芝失踪。经查,申请人刘某某系张桂芝之女,张桂芝,女,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段营居委会尤庄。张桂芝于2009年因患精神病离家,至今无音讯。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段营村委证明、东皇派出所证明、户口本等证据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2月12日在《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张桂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已届满,张桂芝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桂芝于2009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逾二年,该事实有公安机关的书面证明,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桂芝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百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营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