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民一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民一初字第00274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付秀琴,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悦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