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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民一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民一初字第00274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付秀琴,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悦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