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要法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苏世初与李世荣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查、冻、扣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世初,李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要法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世初。被执行人:李世荣。关于申请执行人苏世初与被执行人李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肇要法白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世荣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世初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苏世初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世荣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7667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立新(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