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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要法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苏世初与李世荣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查、冻、扣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世初,李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要法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世初。被执行人:李世荣。关于申请执行人苏世初与被执行人李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肇要法白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世荣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世初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苏世初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世荣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7667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立新(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