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立民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冀州市新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衡水欣禹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衡水欣禹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冀州市新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立民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欣禹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李广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冀州市新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城南彭村工业区106国道东。法定代表人李秀群,经理。上诉人衡水欣禹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2014年4月1日作出的(2014)冀民二初字第424-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冀州市新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一审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冀民二初字第424号民事裁定,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2014)冀民二初字第424-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二、本案终结诉讼。审判长 张晓慈审判员 朱跃林审判员 刘学敬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