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汉执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277-2号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绍平,田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汉执字第277-2号申请执行人覃绍平,男,生于1972年7月5日,现住宣汉县。被执行人田中平,男,生于1976年8月23日,住宣汉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汉民初字第25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田中平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覃绍平欠款80000元及资金利息(利率计算方式:从2011年5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因被执行人田中平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其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田中平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划拨,划拨至宣汉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账号内(注:系宣汉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体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