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蔡春岩与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春岩,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唐行初字第38号原告蔡春岩,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农民。被告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小哲,任主任。委托代理人郑春记,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原告蔡春岩不服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同意免交。审 判 长 朱清扬审 判 员 党付省人民陪审员 张旭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彦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