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北信用社与陈楠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北信用社,陈楠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北信用社。负责人李文峰。被告陈楠兴,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北信用社与被告陈楠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北信用社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北信用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琳青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其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