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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舞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舞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利伟、柴亚辉、柴巧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某,柴某某,柴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3)舞民初字第360号原告舞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常某,男,汉族,该社职工。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柴某某,男,汉族。被告柴某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某某、柴某某、柴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舞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某某、柴某某、柴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6.5元,由原告舞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杨小霞代理审判员  田松景人民陪审员  苗 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 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