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舞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舞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利伟、柴亚辉、柴巧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某,柴某某,柴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3)舞民初字第360号原告舞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常某,男,汉族,该社职工。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柴某某,男,汉族。被告柴某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某某、柴某某、柴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舞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某某、柴某某、柴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6.5元,由原告舞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杨小霞代理审判员 田松景人民陪审员 苗 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 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