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商初字第0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晨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大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曹青山、朱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晨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朱明峰,中大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曹青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商初字第0278号原告广州市晨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南浦西一村恒盛工业园2栋。法定代表人周立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坤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明,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明峰,男,汉族。被告中大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经济开发区新园路33号7幢。法定代表人徐连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曹青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晨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明峰、中大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曹青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晨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认为被告朱明峰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其在送货单上签名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明峰、中大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曹青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晨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明峰、中大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曹青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2535元,由原告广州市晨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文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