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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李代强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代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801号罪犯李代强,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番法刑初字第7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代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18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一终字第59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代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李代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代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8月,2014年2月表扬(已缴纳罚金3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代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代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吕 振 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