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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郓民初字第860号原告马某,干部。委托代理人范中杰,山东青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干部。委托代理人张立民,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春燕,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虹美代理审判员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王景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