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郓民初字第860号原告马某,干部。委托代理人范中杰,山东青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干部。委托代理人张立民,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春燕,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虹美代理审判员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王景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