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刑执减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刘俊抢劫罪,刘俊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刑执减字第614号罪犯刘俊(曾用名刘义),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9日作出了(2004)城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俊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8年10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减刑二年,现已执行刑期十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刘俊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刘俊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刘俊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代理审判员 徐友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