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伊秀芬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伊秀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阜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伊秀芬,农民。申请人伊秀芬要求宣告李胜林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伊秀芬所诉,李胜林于2006年7月10日离家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达7年。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判决宣告李胜林为失踪人。经查,李胜林,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阜城县古城镇祁井庄村人,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伊秀芬系夫妻关系。其于2006年7月10日离家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达7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2月11日登报发出寻找李胜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胜林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胜林离家走失已达7年,经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公告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伊秀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胜林为失踪人。指定伊秀芬为失踪人李胜林的财产代管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伊秀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唐 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文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