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严杏宗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杏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892号罪犯严杏宗,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云县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杏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严杏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严杏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严杏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表扬,2013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杏宗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杏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吕 振 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