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一初字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孟庆荣诉薛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荣,薛海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一初字00208号原告孟庆荣。被告薛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荣诉被告薛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经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孟庆荣于2014年5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荣对被告薛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薛海军承担。审判员 陈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薛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