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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一初字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孟庆荣诉薛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荣,薛海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一初字00208号原告孟庆荣。被告薛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荣诉被告薛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经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孟庆荣于2014年5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荣对被告薛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薛海军承担。审判员  陈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薛峰 来源: